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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規章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組織輔導與管理辦法

101年9月11日修訂

110年8月10日修訂第2條第5項第5款、第7條第3項、第12條第5項第6款、增訂第2條第5項第6款

一、 目的: 為輔導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充實生活知能,提高學生合群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使學生身心均衡發展並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社團性質: (一)學術類、(二)才藝類、(三)文學類、(四)音樂類、(五)服務類、(六)舞蹈類、(七)體育類、(八)樂儀旗隊類、(九)其他。

三、 社團成立申請程序:
(一) 申請時間:須於每年五月份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資格:高一學生
(三) 申請人數:須有學生 25 人以上聯名發起(發起人須為社團成立後當然社員),領取「學生社團申請表」,向社團活動組申請成立。申請表填寫後,應附組織章程草案,一併送社團活動組核辦。社團活動組評估適宜成立,即簽請學務主任轉請校長核定。
(四) 聘請社團指導老師,以校內具專長教師為原則,並應事前徵得教師及學校同意,或請學校遴聘。
(五) 社團成立核准之依據:
1. 學生申請成立之新社團,須有教育上的價值。
2. 學生成立社團,須能持久並經常展開社團活動。
3. 學生申請成立新社團,性質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
4. 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應符合校內活動場地,經費負擔以及指導老師等條件。
5. 學校得依該年度學生總數管制社團總數成長率,惟社團總數已達到學校計畫之最高限額,則暫停受理,學校計畫之高一二學生社團最高限額為65個社團(含樂儀旗隊)。
6. 高三學生社團成立與運作辦法另由「高三多元學習社團組織辦法」規定。

(六) 經學校核准組織之社團應舉行成立大會,並於舉行前一週以書面報請學務處核准並輔導之。
(七) 社團成立大會應討論並通過組織章程及產生社團負責人與其他幹部。
(八) 成立大會舉行完畢後,大會臨時主席應將會議(活動)紀錄連同通過之章程、幹部、社員名冊及工作計劃等報請社團活動組核備,其時間不得超過七個工作天。
(九) 社團因故解散,申請復社手續同新社團。

四、 社團章程內容:
(一) 社團名稱。
(二) 宗旨。
(三) 社團活動地點。
(四) 社員資格(以本校學生為限)。
(五) 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 組織及各組之職掌。
(七)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任免方法與程序。
(八)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的任期。
(九) 指導老師之聘請。
(十) 社費的來源及管理。
(十一) 附則:通過章程及修改章程之程序。

五、社團負責人應具備條件: 本校二年級同學,未曾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且前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各科均無不及格者。如學期中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得視原因扣社團評鑑分數。如再犯處警告以上之處分,學務處得解除社長職務,並依社團章程由其他幹部遞補。

六、 社團指導老師:
(一)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以聘請校內教職員為原則。
(二) 如校內無適當人選時,得經學校核可後延聘校外人士擔任,社團不得自行延聘。
(三) 社團指導老師之職責
1. 在社團活動時間(社課)指導社團學習。
2. 指導擬定各項社團活動與教學計畫。
3. 簽證各項社團申辦活動。
4. 帶領社團參加活動,並負責活動期間學生之安全與紀律。
5. 指導社團全力配合或支援學校重大活動。
6. 列席指導社團重要會議。
7. 簽證社團移交清冊。
8. 輔導社團出版文宣刊物。
9. 輔導社團社務及經費運作。
10. 適當處理社團活動期間所遇到之重大意外事件,並儘速通報學校。
11. 指導社團評鑑。

七、 社團活動之輔導:
(一) 各社團應按照其社團性質舉辦各項活動,以學術研究、康樂、聯誼、服務、藝能等為限。
(二) 社團於每一學期開始前,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學期活動計劃,並呈報學務處核備。
(三) 各社團活動,均應在校內舉行,除有必要並經學校核准者外,不得借用校外場地,更不得假借學校名義在外活動。違反之社團,社長處以「愛校學習」三次,情節嚴重者得記警告乙次,並扣社團評鑑分數,如再犯處警告以上之處分,學務處得解除社長職務,並依社團章程由其他幹部遞補。
(四) 舉辦各項活動,應於活動前一週向社團活動組辦理活動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五) 舉辦各項會議或各項活動,非經學校同意不得邀請校外人士參加,如需邀請校外人士擔任教練或作學術演講時,應事前報請學校核准。
(六) 本校學生及社團,不得自行舉辦勸募工作。
(七) 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需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八) 各社團舉辦各種活動時,需填寫「社團活動紀錄簿」,於每週規定時間送社團活動組核章。
(九) 舉辦各項活動,事前應周詳計劃並充分準備,對於團體秩序之維護,應特別注意,服務工作尤須周到。
(十) 社團出版物或印刷品(包括宣傳單、節目單、入場券、說明書、簡報等)須送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審查後方能分發。
(十一) 社團之啟事、公告、海報等事前應送活動組核章,用圖釘固定後張貼於規定地點內,逾時即應取下。
(十二) 社團活動或出版刊物、壁報、公告、啟事及海報等不得有下列情事:1. 逾越法令及校規之範圍。2. 對師長或同學做人身攻擊。
(十三) 各刊物編輯校對人員於刊物出刊時,應切實負責編校,以免文字或內容發生錯誤。若有錯誤學務處得視錯誤情形,分別議處。
(十四) 學務處視實際需要,召開各社團負責人會議,商討有關社團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聯繫,未向社團活動組請假並指派代理人,不得缺席,否則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十五) 社團所召開之會議除自行訂有議事規則者外,一律依照民權初步及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所規定者辦理。
(十六) 期中期末考前一週不活動。
(十七) 學生社團活動表現,由社團指導老師負責評定。評量結果於學期末交由導師融入導師評語或納入日常生活考評。結果呈現應本鼓勵原則,給予正向增強;然對表現欠佳者應提出具體事實與建議。

八、 活動經費:
(一) 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繳交社費為主要來源,但應取得社員同意,並向社團活動組報備。
(二) 舉辦大型而有意義之活動時,得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三) 各學生社團非經學校准許不得假藉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接受任何團體、私人之資助。
(四) 經費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向社員公佈,學務處對該項經費有輔導與監督之責。

九、 借用場地物品規定:
(一) 社團借用學校場地,事前應向有關單位洽借,用後必須負責清掃,將桌椅等各項物品恢復原狀,並關閉門窗及電燈、電源。
(二) 向學校內外借用之公共物品,須向相關單位登記核准者始可借用,用畢即應歸還。
(三) 公物借用限當日歸還,如有特殊理由者,得酌予申請延長。
(四) 借用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借用人應照價賠償。逾期不還或損壞不予賠償者,則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

十、 獎勵: 社團或有關人員,具有下列各項優良事蹟者,得給予團體或個人適當獎勵。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二) 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三) 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者。
(四) 發揚固有文化著有成效者。
(五) 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六) 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十一、 懲罰: 社團或有關人員,有下列各項不當事實者得給予團體或個人適當處罰,情節嚴重者,得予以停止活動或解散。
(一) 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本要點或本校其他規定者。
(三) 違反該社團申請成立之宗旨行為不當者。
(四) 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五) 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 損壞或浪費公共財物者。

十二、 社團異動:
(一) 各社團於新生始業輔導及規定選社期間,招收新社員,若社團高一成員為零者,該社則於下一學年解散。
(二) 連續三年未達人數下限之社團,學務處得令其解散。惟學務處得視其社團評鑑結果及社團性質酌予寬限。選社結束後,如社團列為解散社團,則已選社之社員得重新選社。

社團成立年數

人數下限

第一年

25

第二年

15

第三年以後

10

           表一、 社團人數下限及成立年數對照表

(三) 各社團應於學務處規定交社期限前舉行幹部改選工作,並在學務處督導下辦理新舊負責人移交手續。
(四) 各社團應將活動資料、照片、帳冊以及有關會議紀錄等各項文件,妥善保存並列入移交。
(五) 選社及轉社
1. 選社作業程序: 選社作業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二週內完成,由學生事務處統一分發一社團。
2. 轉社作業程序:
(1) 申請轉社同學於每學年上學期九月底前或每學年下學期開學日二週內,填具轉社申請單,請原社社長及欲轉入社團社長簽名後送交社團活動組辦理。
(2)轉社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公告核可名單。

十三、 社團評鑑:
(一) 學務處規定交社期限前,將實施社團評鑑。評鑑內容包括社團表現自我檢核表、組織、活動、財務、社務及其他等項目。
(二) 評鑑方式由社團活動組或校內各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等人或聘請校外專家進行評鑑。
(三) 各項評鑑成績於每學年公告之。評鑑結果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乙等,評鑑成績特優之社團,於公開場合舉行頒獎,並得有社團補助之優先資格;評鑑成績不理想者,則由學務處予以觀察輔導。凡評鑑成績特優與優等者,於畢業典禮頒予社長榮譽服務狀以資鼓勵。

十四、 社團行文程序:社團行文,應於收文單位收件日至少一週前至學務處填具發函申請書經由社團活動組向學校提出申請。

十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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