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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
為使「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制度更加完善,並讓學生獲得更好的保障,教育部近年來經與產官學各界會議研商,陸續完成學保條例訂定與三項子法審訂及公告,109 年8月1日起,學保改制為「政策型保險」。 109 學年度起的「學保新制」重點摘要如下: 1. 政府負擔盈虧,保險公司則提供學保相關服務(如承保作業、代行收取保費、代行理賠給付)。 2. 若有理賠爭議,政府委由專責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負責協助調處。 3. 經濟弱勢(低收、中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未達 500 元之醫療理賠,可依條款給付。 4. 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5.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人之順序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6. 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7. 流產或分娩及其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過去列為不給付的除外項目,新制則可以申請理賠。 ※如有相關學保問題可來電詢問,電話238204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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