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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以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以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檢送教育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教育局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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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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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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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溝教育人員退撫給與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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