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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轉知】「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有關菸害防制法檢舉獎金發放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市府衛生局105年10月26日北市衛健字第10540422100號函辦理。 二、為提高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成年者案件執法績效,市府衛生局已訂定「臺北市政府提升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案件取締成效激勵計畫」,獎勵本府積極查察是類案件進而成功裁處之同仁。 三、另為加強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危害,市府衛生局更積極鼓勵所有市民共同參與青少年菸害防制工作,已完成修正旨揭檢舉獎勵辦法,將是類案件之檢舉獎金發放比例提高至50%。 四、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檢舉時須檢附違規供應或販售菸品者之身分、特徵或販售地點等資訊,並提供相關違規事證(如發票或相片、影片等),經市府衛生局依行政程序調查確認裁處在案,並俟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後且無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本局勝訴後,再依據旨揭辦法規定,按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請貴校教職員工多加運用,共同為青少年菸害防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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