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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因應各級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105年9月28日教師節放假Q&A」
主旨:檢送教育部「因應各級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105年9月28日教師節放假Q&A」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9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30527號函辦理。
二、旨揭Q&A電子檔,可於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項下下載。
三、旨揭Q&A如下:

Q1:各級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105年9月28日教師節放假之規定?

A1: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9月28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因此,各級學校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一天。學校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如於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明定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

 

Q2:教師於教師節是否放假?

A2: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明訂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只紀念而無放假,爰現行教師於教師節並無放假。

 

Q3: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教師節放假,校園安全維護、門禁管理、營養午餐供餐等校園管理如何處理?

    A3

1.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師生安全之維護,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5日訂頒之「修正強化校園安全防護實施計畫」辦理要求各級學校推動師生自我防護教育、完善警監系統建置、校園人車(門禁)管制、校園安全巡查規劃、教育警政聯繫合作及強化緊急應變能力等六大面向重點工作。爰校園安全防護工作為全體教職員工生共同責任,惟學校倘因地理環境與內外安全實況,適時聘用之警衛人力,係依據學校與保全公司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內容實施輪值(休),遇警衛(保全)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則結合教職員、工友、替代役男、家長團體及社區志工等校內、外等校園安全維護人力,協力校園門禁管制、校內安全巡查、課間巡堂及學生通學安全維護任務及校安事件處理等。

2. 經詢各地方政府及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了解,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立國民中小學為維持學校校務運作之穩定,928教師節當天會依循比照往例5月1日勞動節放假之模式,事前徵詢並經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工級人員之同意,在不影響校務運作下,採取擇期補休、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等符合勞基法規定之方式,調度適當人力並安排當日值班人員。另,如有與學校簽訂契約保全人力公司,則按契約規定,配合學校上課日應提供相關人力,以因應學校實務運作。

3. 營養午餐供餐部分,各校廚工契約訂定以學生上課日為上班日,928日比照5月1日勞動節方式,得採加班補休或發給加倍工資;團膳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於學校上課日正常供餐。

 

    Q4:幼兒園於教師節是否停課?

A4:經詢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多數公立幼兒園於教師節仍持續提供教保服務;至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依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一日,教師節持續提供教保服務之幼兒園如徵得該等人員同意於教師節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或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對調。另,教師節當天提供教保服務之幼兒園,其餐點供應不受影響。

 

    Q5:幼兒園於教師節停課,幼兒園家長(教師)得否請家庭照顧假?

A5:經教育部函請勞動部解釋,如教師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的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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