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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
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詳如附件請自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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