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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衛生局108年1月22日北市衛健字第10830060751號公告辦理(如附件1)。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依據菸害防制法
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臺北市衛生局申請將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周邊之戶外區域,自108年2月1日起為
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臺北市市政大樓內如有違規吸菸情形,請市政大樓內各機關防護員協助通報本中心駐警隊至現場處理
(聯絡電話:市話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分機8664)。
四、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執行,後續行政處分、
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臺北市衛生局執行。
五、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
六、檢送臺北市市政大樓戶外區域禁菸範圍及吸菸區設置地點示意圖各1份(如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