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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西式自助式外燴業者辦理大型外燴活動報備規定
為落實外燴報備制度,維護民眾食品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公告西式自助式外燴業者,於臺北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報備內容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詳如附件之臺北市業者辦理大型外燴活動報備申請表),並自公告後1個月施行。 未依規定於活動3日前報備,將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9條之規定,第1次先行勸導(詳如附件之外燴活動未報備勸導單);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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