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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署鼓勵踴躍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而為拓展各界使用戶外環境提供更多學習機會,環保署鼓勵踴躍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目前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156處(名單如附),相關場所簡介可至該署網站(www.epa.gov.tw)>污染管制>環保訓練>環境教育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手冊及系列摺頁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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