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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教官室】重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9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第 128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

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 73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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