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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教職員工生課後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教職員工生課後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教職員工生課後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依據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31019北教五字第52993號函及本校930315主管會議紀錄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開放範圍:教室、專科教室、圖書館、光復樓會議室、至善樓會議室、至善樓演講廳、活動中心、游泳池…等。

三、開放時間:

 (一)平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三)寒暑假:下午一時至六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序良俗者。(三)有營業行為者。(四)有安全顧慮者。(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六)變更活動內容者。

五、申請使(借)用時,應填具場地申請(格式如附件),並於使用三日前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核發場地使用同意書始得使用。運動場與至善樓廣場等開放空間若於課後團體使用時,基於門禁安全管理,仍請辦理申請使用。

六、長期定期使用之教學或活動,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學期為單位,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八、本校校園開放優先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教學活動使用;因校園空間擁擠且女校顧及師生留校自修與活動安全,一般民眾進入校園洽公,均請依規定辦理換證後入校。

九、如有空檔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依規定收取場租、場地水電費。其他性質之活動應專案函報市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得外借。

十、有下列情之一者,學校傳達室得拒絕其進入,請其離去;或通知教官室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十一、本校校園平面空間配合師生活動,不提供汽車停放。教師申請臨時停車,應向傳達室登記同意臨停時間後始得停放,騎乘機踏車請依規定停放指定場所;進入校園請減速慢行。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主管會報決議,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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