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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公服須知:請參閱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請參考以下服務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非營利性或商業性、政治性的服務學習活動。

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98年5月8日北市教職字第09834355900號函修訂

109年5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41647號函修訂

壹、依據

一、103年11月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二、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貳、目的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二、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三、從生活體驗中,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學習機會,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四、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落實彈性學習課程之規劃,增進學生公民素養學習。

參、實施對象

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

肆、實施原則

一、啟發學生參與意願,感受公益活動之必要性。

二、配合各校教育特性,建立學生服務學習圖像。

三、發揮學生社團功能,實踐服務學習精神價值。

四、分享具教育性、持續性與利他性的服務課程。

伍、辦理形式:以學校規劃融入「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之服務學習為原則,包含:

一、各校提供之校內外公益服務、勞動服務及藝文活動。

二、社區公益、慈善、環保、清潔活動及藝文活動。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公益及慈善活動。

四、政府文教機構提供之服務學習活動。

五、其他經各校或政府機關核准之各項非屬政治性、商業性或營利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陸、實施內涵

一、教育宣導

(一)各校應將服務學習納入課程諮詢手冊(高中職)或其他文宣(國中小),利用各項集會全面加強教育宣導,讓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均能充分了解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之精神,並能率先力行,倡導服務學習風氣。

(二)各校於實施前得召開家長會、設計給予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召開社區會議了解社區需求,或藉由其他聯絡方式與學生家長及社區鄰里充分溝通,俾建立共識。

(三)各校每學期應確實登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中等學校服務學習數位平臺至少一筆課程或活動,分享服務學習課程活動資訊。

二、執行方式

(一)各校應將服務學習融入各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時間)進行規劃,並納入學校學年度課程計畫,強調以下內容:

1.融入領域或跨領域實施,建構課程模組。

2.結合真實情境之微任務,連結社會議題。

3.發展跨科團隊教師社群,促進教師共備。

4.延續服務學習課程成果,未來自主學習。

5.建立社區資源夥伴關係,融入社區營造。

6.重視學生學習心得反饋,深化公民意識。

(二)各校可分依下列方向規劃辦理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1.大學院校:自行規劃各項校內、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2.高中職:依各校特性由學校設計規劃校內、外個別或團體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或得由學生自行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活動。

3.國中小:由各校擬訂計畫,以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為原則,校外服務學習活動則以團體參與為原則。

(三)各校得依教育特性、地理位置與社區需求,並結合社區資源,選擇服務類型(如全校性、社團性、班級性、個別性)與範圍,據以妥善規劃實施。

(四)各校應擬定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計畫,並加強引導師生辨識合法、正當之團體或服務學習對象,加強安全措施。

1.由各校主動安排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各校應事先妥善規劃,並深入瞭解其正當性、安全性。

2.由學生或學生社團安排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派員協同申請學生瞭解會勘,以確保其教育意義及活動之正常性及安全性。

3.各校應於活動前舉辦行前講習,使學生瞭解服務地區風俗習慣或服務對象,俾收預期活動成效。

(五)各項服務課程或活動內容,應由各校自行訂定嚴謹、合理之認證與評鑑方式。

(六)在校學生均應修習或參加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惟經學校核定者(如行動不便者或其他不適合且主動提出者),得依規定減修或免修。

三、服務學習時數

(一)大學院校: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八小時,或由學校自行擬訂計畫辦理。

(二)高中、高職:高一、高二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八小時,高三學生得自由修習,夜間部及進修學校得比照辦理。

(三)國中:學校每學期為各年級每位學生辦理至少六小時服務學習課程。

(四)國小:得自由修習。

四、辦理時間

(一)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時間)。

(二)團體活動時間(班級活動、週會、社團活動)。

(三)假日或課後時間。

(四)其他適當時間。

柒、獎勵及輔導

一、各校得依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適時予以肯定及表揚。

二、辦理本課程或活動成效優良之學校、社團、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本局得公開表揚及獎勵。

三、本局督學視導時,應將各校執行情形一併列入視導,並予追蹤輔導。

四、國高中職可將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表現,列入相關課程成績計算。

五、各高中、職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將國中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表現,列入招生之項目或特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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