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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轉臺北市政府 函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部分 條文,業經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重點及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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