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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轉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司 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 簡稱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自 109年10月5日起實施一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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