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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 藝並獲取報酬,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 14條第1項規定
轉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於經各 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 藝並獲取報酬,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 14條第1項規定一案,詳如附件。
公務員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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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9598_1093008429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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