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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統一展延身心障礙證明一案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14日北市社障字第1093064164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09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含)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以利依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如經重新鑑定結果障礙等級有變更者,原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15條第2項追回之規定。 三、另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請依身權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辦理。 瀏覽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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