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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酒駕零容忍」之宣導
一、依監察院109年3月19日院台內字第1091930280號函辦理。
二、鑑於酒駕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更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臺北市政府對於酒駕採「零容忍」之立場,並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資遵循(本府108年11月14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計達)。
三、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有關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並每季至少1次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務必避免酒駕之違法行為,另飲宴場合應戒除勸酒陋習,飲酒後可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等方式返家。
四、依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函釋略以,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該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各機關學校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本府108年3月8日府授人考字第1083001867號函計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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