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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須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一、臺北市政府於109年3月13日來函表示,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辦理。 三、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請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本年3月13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份。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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