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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國教署宣導事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修正事宜
轉國教署宣導事項,有關春節期間媒體事件(如附檔),請各級學校加強宣導刑法第150條修正內容,以避免學生誤觸法網。
資料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5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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