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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國教署宣導事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修正事宜
資料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5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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