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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因應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爰配合檢討修正旨揭標準表。
二、為杜絕酒後駕車之行為,以維護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請確依修正後之標準表規定辦理,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酒後駕車肇事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1毫克以上,未達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0.03%者,如有肇事(未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其處分由「記過二次」提高為「記一大過」。
(二)明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倘未符上開要件者,應予移付懲戒。
(三)明定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行為包含拒絕接受警察施行酒測者,並應依違規情節,予以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移付懲戒。
(四)明定「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違規情節包含拒絕接受警察施行酒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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