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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士林區行政中心所屬之室外場所,自108年10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士林區行政中心所屬之室外場所,自10810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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