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中學習評量辦法,學生缺曠課及事假,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如有同學缺課節數過多尚未銷假者(名單如附件),請務必於1月28日前銷假完畢,缺曠課詳情可洽詢學務處生輔組。
如未銷假,註冊組將於核算補考成績後將學業成績設定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