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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轉知:加強宣導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具優惠身分之卡片「限本人使用」規定

一、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二、捷運公司屢有查獲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持用敬老卡、愛心卡 、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等乘車冒用案件,有鑑於社會福利預算有限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請同學一同注意並遵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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