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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參加市府111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並於1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人事室(三股孫慧 芳)辦理(無推薦者免報)
一、依本府110年11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03009869號函辦
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原則及名額:由本局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符合激勵辦法者擇優遴薦,各機關學校推薦人數以1名為原則,並請本寧缺勿濫之原則辦理,各級首長應負保薦責任,遴薦人選於本府核定前,如發現有重大過失或不良事蹟,應報請撤回其推薦;又遴薦人選如於遴薦後有職務異動等情事,應隨時通知本局。
(二)遴薦審查注意事項及表揚獎勵:
1、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3、7、8及12條規定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其中近3年考績、獎勵及近5年內懲處、懲戒及刑事處分紀錄,務請各機關學校詳實查證;另最近5年(106-110年)未曾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請優先遴薦。
2、貴機關學校如有符合選拔條件之優秀約聘僱人員,亦請併予考量列入推薦,以資激勵。
3、主計、人事、政風人員請循各該系統辦理。
4、遴薦人選如曾獲選行政院、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請於遴薦名冊內註記獲選年度。
5、表揚獎勵:獲選之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1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5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5日。
三、各機關學校如欲遴薦人員,請於110年12月10日(星期五)前檢附以下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寄送電子檔(包含2吋彩色照片)至承辦人信箱(boe34@mail.taipei.gov.tw,電子郵件寄出後請來電告知確認,以免疏漏;無須另送紙本),逾期恕不受理:
(一)遴薦表(表內最近3年考績(110年考績請註明「尚未核定」)、獎勵及近5年內懲處、懲戒及刑事「初核」)、獎勵及近5年內懲處、懲戒及刑事處分紀錄,請各機關詳
實查證填寫)。
(二)簡要事蹟表(該事蹟表務必於500字內撰寫)。
(三)具體事蹟表。
四、檢附111年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簡要事蹟表、具體事蹟表各1份,請確依規定填載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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