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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辦理。
二、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銓敘部就上開服務法第14條規定要件及適用情形之認定標準重行認定,爰本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附表及附表所列停止適用解釋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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